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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2006年12月18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络菜鸟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1月1日起实行的《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及法律地位给予了明确: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满两年的,经10%以上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书面提议,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首次业主大会上,业主的投票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以每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数,投票权数累加计算,不足1平方米的不计算。未售出房屋的建设单位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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