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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会李女士:2004年10月,我与省会泰华街石家庄市新华区旭辉家政保洁服务部签订了一份全年保洁合同,合同上说好每月一次,全年12次。我曾跟他们约过好几次,他们都称人手不够或已经安排满了,让我推后。现在一年期限已经过了,目前还剩3次保洁没做,他们竟然以合同过期为由不给提供服务了,我感觉非常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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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王立坤、实习生张欢核实报道:2月22日,记者拨打了旭辉家政保洁服务部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顾客每次做保洁都要提前一个月到一个半月预约,而李女士最近一次预约是2月20日,才提前两三天,我们安排不开,自然会出现无法正常服务的情况。对于服务次数不够的问题,公司已经决定为她延期服务两个月,这是我们公司破格第一次为顾客延长服务时间,并且对于当月没有给予服务的顾客,我们就会在下月初和下月底分别进行两次服务,我觉得我们已经尽了义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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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保洁服务部的说法,李女士表示不能认可,她告诉记者:“我并不知道他们给我延期服务的事,他们从未给我提起过,至于在一个月中服务两次,我觉得时间间隔太短,没有必要,但即便这样,他们也不能做到守时。”李女士认为家政服务部必须履行完自己的承诺,否则就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给予赔偿。记者发现,合同中关于赔偿的条款是:“此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中途违约,一方向另一方赔偿30%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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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省会嘉园律师事务所的闫金红律师,她认为,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家政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法为李女士提供服务项目中承诺的服务就属于违约,应当给予李女士30%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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