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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2006年12月18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络菜鸟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 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 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个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严开发投资、经 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 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 自愿委托,双方签定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 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 当在其经营场所成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日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 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 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 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 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 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 况发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成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文收费标准,由委 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 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汁委、国家土地局《关于 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 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 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1 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 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严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 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 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 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 准的30%。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 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 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卜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 通知为难。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l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l以上至5000 O.8
5 500l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0以上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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